农牧局介绍
徽县农牧局是主管全县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18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8人,占95%;内设五个职能股室,下属17个县级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和90个乡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在编科技人员504人,其中中高级职称38名。 领导班子成员: 张文培同志,主持农牧局党委、行政全盘工作,分管人事、财务工作,联系减负办、农业信息中心、农技中心的工作。 安福来同志,主抓畜牧产业、畜产品安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负责畜牧中心的工作。 曹德林同志,主抓农业特色产业开发、安全生产工作,联系蔬菜站、果树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种子管理站、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分管产业管理股、综合管理股的工作。 罗秀成同志,主抓农机推广、农机安全,负责农机局、农机站的工作。 靳伟同志,主抓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联系能源办、蚕桑烤烟站、蚕种场、水产站、农广校的工作,分管计划统计股、信息督查股的工作。 吴斌同志,主抓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禁毒、信访、工青妇、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联系农经站、良种场的工作。 田鲁辉同志,协助局长工作,主抓减负工作,联系人秘股工作。 农牧局机关内设人秘股、综合管理股、计划统计股 、产业管理股 、信息督查股5个职能股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以下简称农牧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撇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指导粮食、蔬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陛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剑犬况信息负责安全监测。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的许可证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防治、控制痰隋、发布痰隋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研究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三)提出农产品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援外项目。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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